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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金融消保教育宣傳∣中國人壽濰坊分公司談保險消費者適當性機制

來源:濰坊新聞網   發(fā)布時間:2024-03-27 16:00:22

  濰坊日報社濰坊融媒訊 2023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消費者適當性管理機制,對產品的風險進行評估并實施分級、動態(tài)管理,開展消費者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將合適的產品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

  所謂“適當性原則”,其實就是指銀行保險機構提供的產品及其服務與客戶需求、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對應的金融知識和投資理財經驗之間的契合程度。也就是說,消費者要購買合適的產品及服務。

  保險產品作為一種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卻被一些消費者視為“無用”,這其實是對保險的一種誤讀。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險產品與客戶需求或風險承受能力不恰當的錯配。因此,金融機構在銷售全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必不可缺,不僅應在銷售過程中向消費者充分披露產品及服務的相關信息,還應將合適的產品推介給合適的消費者,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保險公司履行適當性義務:保險公司應當對保險產品和服務的風險及專業(yè)復雜程度進行評估并實施分級動態(tài)管理,完善客戶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制度。適當性原則強調需求導向,強調客戶“要什么,給什么”。保險公司在客戶投保前開展保險需求分析、風險承受能力與繳費能力評估,即根據被保險人年齡、健康狀況、家庭狀況、面臨的主要風險、已有保險保障情況等分析投保人保險需求,根據保險產品的風險水平、投保人自身情況等評估投保人風險承受能力,根據投保人職業(yè)、個人及家庭財務狀況等評估投保人持續(xù)繳費能力,使產品特點與客戶需求、風險承受能力和繳費能力相匹配。

  保險銷售人員需提升自身的專業(yè)性,更加全面準確地了解消費者情況,充分介紹產品和服務信息,同時還要以消費者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產品的收益及風險。

  適當性原則要求保險公司將合適的保險產品和服務通過適當的保險銷售渠道和保險銷售人員銷售給適當的客戶,貫徹消費者適當性原則對營造良好的保險消費環(huán)境產生積極影響。

  消費者如何購買保險產品?

  從自身需求出發(fā),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

  不同的人生階段、健康狀況、投保目的、認識和經驗水平都可能對保險決策產生不同的影響。保險消費者要根據自身的年齡、健康狀況、家庭情況等所處的不同階段,做好自身所需意外險保單、醫(yī)療險保單、重疾險保單、壽險保單、子女教育險保單、養(yǎng)老險保單、儲蓄型保單等“七張保單”的購買需求分析,合理分配購買比例。

  合理評估繳費能力,避免負擔過重。

  保險產品不是越貴越好,保額也不是越高越好,原則上每年累計所交保費不應超過家庭年收入的20%。消費者需要根據自身的職業(yè)及財務狀況等評估好自身持續(xù)繳納續(xù)期保費的能力,合理規(guī)劃保費支出,避免負擔過重影響生活品質,甚至斷繳造成保單失效。

  合理評估風險承受能力,做出明智的選擇。

  消費者要根據自身的風險偏好、損失承受程度、資產狀況等評估風險承受能力,從而按需投?,F金價值確定、分紅萬能等利益不確定產品,以及投資連結型保險等不同風險類型的保險產品。

  濰坊日報社全媒體記者:陳靜靜/文

責任編輯:聶臻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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