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司法局借行政復議之“果”規(guī)范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來源:濰坊新聞網 發(fā)布時間:2021-03-04 17:16:37
近年來,高密市高度重視行政復議工作堅持學習貫徹新時代“楓橋經驗”,始終秉承“復議為民”理念,不忘行政復議初心使命,創(chuàng)新案件受理、審理等工作方式,通過以行政復議為抓手,倒逼提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提升、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推進平安高密和法治高密建設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一、借行政復議群眾認同之果,提升復議為民標準。
該市立足“以人為本、復議為民”的工作原則,對待申請人,做到“秉公審理、人性化辦案”。對于申請人的合理請求,依法應當支持的,堅決予以支持;對于被申請人違法作出的行政行為堅決予以糾正,并通過約談、發(fā)出行政復議建議書、意見書等方式督促行政復議決定落到實處。為申請人和行政機關創(chuàng)設互信平臺,在自愿及合法的原則下,努力以最簡便快捷的方式實現(xiàn)息訴止爭,有效提升行政爭議的化解力度和社會公信力。定期分析從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中反映出的行政執(zhí)法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向本級政府和相關部門通報督查行政復議決定書和意見建議書的執(zhí)行情況,從源頭上減少行政爭議的產生。由此,越來越多的群眾選擇申請行政復議解決矛盾糾紛,群眾對行政復議敢于作為和擔當、敢于“糾錯”給予肯定和點贊。2020年行政復議申請量再創(chuàng)新高,全市新收行政復議案件116件,比2019年同期增長6.6%,經審查立案受理114件,不予受理2件,審理結案77件,審結率達82.7%。
二、借化解行政爭議更便捷之果,暢通復議主渠道。
該市遵循“復議為民、復議便民”的原則,切實發(fā)揮行政復議解決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進一步暢通渠道、降低門檻,切實發(fā)揮行政復議解決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在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設置集中統(tǒng)一的行政復議案件受理窗口,對接15個鎮(zhèn)街區(qū)公共法律服務站、113個司法行政工作室,接受群眾咨詢和行政復議申請,群眾在“家門口”或“最多跑一次”即能申請行政復議。綜合司法行政資源,在市政務服務中心成立“非訴訟糾紛化解中心”,增設行政復議應訴窗口,方便群眾申請行政復議,從而,降低了群眾依法維權的成本,大大減輕了信訪工作和行政訴訟的壓力,減少了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
三、借案結事了更明顯之果,創(chuàng)新復議方式方法。
“定分止爭,案結事了”是矛盾糾紛化解的永恒主題,也是行政復議工作的首要目標。該市落實新時代“楓橋經驗”,創(chuàng)新調解方式,秉承“有案能調、有案必調”的原則,運用“窗口前移,立案調解,聽證審理”的案件辦理方式,充分釋法說理,疏導情緒,廣開言路,居中裁判,將調解工作貫穿案件辦理全過程。建立司法局與行政執(zhí)法單位聯(lián)席會商制度,與鎮(zhèn)街區(qū)疑難案件研討機制,形成聯(lián)動合力。將行政爭議化解的關口前移,深入企業(yè)、田間地頭等矛盾糾紛發(fā)生的一線地帶,爭取矛盾糾紛發(fā)生在哪里,就在哪里進行實地走訪、核查勘察、現(xiàn)場調解、就地化解。通過答辯、舉證以及與相對人的公開對質和辯論,既限制權力恣意,培養(yǎng)為權力行使說明理由的自覺性,更可以倒逼行政機關在行政決策和作出行政行為時更加自覺尊重司法權威并執(zhí)行生效裁判,向社會傳遞出政府致力于實現(xiàn)并遵守規(guī)則之治的“訊號”,進而帶動全社會守法和誠信。2020年以來,經調解、和解終止審理及申請人自愿撤回申請等方式辦結行政復議案件17件,占行政復議案件總數的21%,達到案件事了的目標。
四、借“疑案釋法”攻堅之果,提升復議正效應。
該市嚴格遵循“審結一案、規(guī)范一片”的理念,切實發(fā)揮行政機關內部監(jiān)督制約和司法權外部監(jiān)督制約作用,促進依法行政的功能。案件審理過程中,將個案放置到整個社會運行的全局中去考慮,防止因個案的不當造成全社會效仿的負面效應,努力實現(xiàn)辦理一個典型案件,規(guī)范一個行業(yè)領域,解決一類共性問題的正向效應。對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中反映出來的普遍問題,通常以意見書、建議書、敗訴案件剖析會等方式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意見,要求行政機關及時改進、整改并反饋改進情況,倒逼行政機關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和改進行政執(zhí)法工作。2020年以來,全市直接糾正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含確認違法、撤銷、變更、責令履行)30余件,糾錯率達到50%,充分發(fā)揮了行政復議的糾錯功能,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五、借面對面化解矛盾更直接之果,規(guī)范出庭應訴機制。
該市加強對依法行政起主導作用的“關鍵少數”在出庭應訴等方面的培訓。健全行政復議機關與人民法院的定期交流工作機制,通過開展法庭審理,既是對群眾的法治宣傳教育,又是對領導干部自身的鍛煉和再提高,還可以系統(tǒng)性地了解本部門在執(zhí)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調整執(zhí)法思路,改進工作作風。堅持“誰主管、誰應訴、誰出庭”原則,全面落實行政應訴“三告知”制度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督促制度,制定出臺《關于涉企行政案件涉案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的通知》、轉發(fā)《山東省司法廳 中共山東省委政法委員會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關于做好涉企行政案件涉案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2020年以來,全市辦理行政應訴案件38件,市政府分管領導親自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100%。
六、借行政復議糾錯問責之果,全面提升執(zhí)政能力。
決策問責和糾錯機制作為決策失誤后的補救性機制,能夠有效防止或減少因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和負面影響,對于強化領導責任、減少決策失誤、及時糾正錯誤決策和挽回損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該市明確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凡發(fā)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等違法違紀行為或造成嚴重社會后果的,按照“誰決策、誰負責”原則,嚴肅追究行政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同時,依據不同情況,將行政復議糾錯率、行政訴訟敗訴率作為領導干部問責的依據,不斷健全質詢、經濟責任審計、罷免等制度,保證對各級領導干部監(jiān)督有力有效。實踐證明,無論是在行政決策領域和立法、執(zhí)法領域,還是行政裁決領域,都需要權責法定、權責對應、權責統(tǒng)一。只有不斷深化行政決策的問責和糾錯機制,才能促使行政機關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依法用權履職真正到位。
責任編輯:聶臻臻